第三十五章 此事 (7 / 15)
“迟于知道郑夏能左手写字,在问询时授意差役打断了郑夏左手,这是差役供状。”
“我们从郑夏少时读书的书院,找到了他留下的诗文集,其中有左手书写字迹,左右手字迹果然不同。这是证物。”
“为了给郑夏定罪,迟于送国子祭酒黄金百两,这是两人之间书信往来证据。”
这个案件并不复杂,可以说非常简单。
唯一复杂的是人。
能买考题的人,是荆州世族大家子弟,跟荆州上下官员弯弯绕绕有关系。
售卖考题的中正官,出身名门,声名显赫。
而国子祭酒就更不用说,远在京城的高官,一个州郡的读书人在他眼里蚂蚁一般不起眼。
官衙差役不会去仔细查问他们,更不会也不敢拷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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