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519章 罪与罚 (4 / 10)
“其中,矫制大害,当判腰斩。”
“矫制有害,当判弃市。”
“矫制不害,罚金四斤。”汉初才四两,这已经是汉武时加码后的罚款了。
“无令擅为,比起矫制罪弱一级,刑罚也减一级。至于臣所为,造成是大害,还是有害、无害?就不该由臣来决断了。”
董宣的业务确实很熟,这些罪名,这实际上是从造成的客观后果来判定它的程度。
毕竟汉臣动辄矫制,尤其是出使外国的使者们,从常惠到冯奉世、陈汤,动不动就矫制干掉一个西域国王,或者发动一场战争。至于事后会不会受惩罚,主要看你是否打赢,这是第五霸在世时,曾对第五伦津津乐道的事。
而以这次的事来论,董宣擅自杀俘,综合河济战局来看,并未对局面造成损害,甚至让定陶守军腾出手来,阻拦赤眉军偏师进入战场,让第五伦能从容歼灭樊崇主力,反而有功。
不过按照“擅矫诏命,虽有功劳不加赏也”的原则,仍不当赏。
所以廷尉丞对董宣的判断如下:残贼过重,革除职务,又以“擅命不害”,罚金二斤,相当于两个金饼。
第五伦道:“马国尉为汝分罪,自陈他把上万尚未收服的俘虏留在定陶,是极大失误,这次残贼杀俘之事,他也要承担一半责任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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