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十章警官之死(二) (5 / 14)
申请对林怡萍故意杀人案件,依刑事诉讼法第420条第1项第6款,声请再审。
事由
一、
原判决将被告林怡萍定罪为蓄意杀害亲生父,判处无期徒刑,终身不得假释,理由系认为其未具悔意、未见合理动机,犯後未有正当自辩,故难谓具可轻责之情节。
惟近日经本署重启侦查,取得关键新事证,足以改变原判结果,爰依法声请再审如下:
新事证摘要
一多年X侵事实之补充证据
1.被告妹妹林妍录音口述证言,间接指出父亲曾对其有异常言行,并於案发前数日出现疑似转移X对象的徵兆。
2.被告本人於侦讯、会谈中虽未具T陈述,但经心理监定确认其具典型长期X创伤症候群徵状,属创伤型沉默与记忆阻断反应。
二原判未充分调查之事实疏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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